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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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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主體: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二、辦理條件:
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四、辦理對象需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勞動保障部門出具《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勞動保障部門出具《下崗失業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
4.安置失業人員花名冊;
5.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五、辦理期限:
分局30個工作日(崇明縣局20個工作日)。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六、辦結告知方式 :
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結果通知書》。
七、辦理事項的相關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4.《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
八、申請表式: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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