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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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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主體:
外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
二、辦理條件:
外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到本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應當具有以下條件:
(一)具有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二)具有所在地稅務登記證件;
(三)在本市具有確切的經營場所;
(四)在本市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人或具有交納保證金的能力。
三、受理部門: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指定的辦公場所或辦稅服務廳。
四、辦理對象需提交的材料:
(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書面情況說明;
(三)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四)所在地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具備本市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
(七)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的擔保書或交納10000元保證金。
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復印件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并在申請時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五、辦理期限:
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辦結告知方式 :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辦理事項的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八、申請表式: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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